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共享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公共財政投入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成果?;A測繪成果之外的為非基礎測繪成果。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一)自治區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和資料;
(二)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成果及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數據、影像資料;
(五)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盟市級以下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和資料;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0、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成果及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定期公布、更新共享目錄,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提高測繪成果共享水平。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制度,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提供、使用和銷毀等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牧、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八條 匯交、保管、公布、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應用宣傳,普及測繪成果知識,提高測繪成果公共服務能力,鼓勵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自治區測繪成果資料的匯交工作。
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和數據庫。
第十六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確保測繪成果資料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管測繪成果資料,不得損毀、散失、轉讓。
異地備份存放場所的建設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履行法定手續,報測繪成果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利用不屬于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申請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供的決定。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準予提供的,應當與申請人簽署保密責任書,載明所提供基礎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確需委托其他單位進行規劃、設計、系統開發等活動的,應當委托具備保密條件的單位,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完成后,應當及時收回或者銷毀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被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非基礎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不得向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當地用戶領取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記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當地用戶領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銷毀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涉及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之間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的共享和統籌利用。
第二十五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和航天、航空遙感影像數據采購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書面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其他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使用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或者與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相銜接,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降低管理成本。
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數據標準,實行資源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門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及資料,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相關數據,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益性標準地圖,及時處理、整合有關部門交換的測繪成果,保證測繪成果的現勢性,實現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包括:
(一)行政區域的重要特征點,地勢、地貌分區位置;
(二)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行政區域位置、面積;
(三)冠以“內蒙古”、“內蒙古自治區”,“全區”等字樣的測繪地理信息數據;
(四)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同時屬于國家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其審核與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建議公布自治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詳細數據成果資料及公布的必要性說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獲取的技術方案、質檢報告及數據驗收評估等有關資料;
(四)審核需要的其他資料。
經審核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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